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税【2013】106号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是否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针对委托人不同,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已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六、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开具时,应注意将国际运费、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分项列明。
纳税人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免税政策。
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免税,应如何办理手续?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在免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应税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的,无需按合同再次办理国际货运免税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
2.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3.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证明(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八、纳税人是否可以先免税申报,后再进行备案?
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在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品目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九、纳税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国际货代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国际货代税收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从8月21日开始,应按照新流程及时受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备案的纳税人在核定税种时,不得再选择“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目,应统一核定“国际货代服务”征收品目(税种品目代码为6197或6198),税种起始日期为9月1日,对原已核“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目的国际货代企业也应同步进行征收品目调整。对备案后的纳税人,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对税负变动异常明显的,要密切跟踪,加强管理。
十一、纳税人备案后应该做好哪些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实?
已备案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并填报《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参考样表),包括提(运)单号、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涉及的提(运)单、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资料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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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参考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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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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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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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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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运)单号 |
发票号码 |
船名/航次/航班/车次 |
起运港 |
卸货港 |
目的港 |
申报的国际货代免税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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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费 |
港口码头费 |
其他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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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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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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