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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简并票种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6-19 15:16:37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472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展简并票种、推行使用网络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发票种类

  以下种类的发票将于2013年7月1日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辽宁省大连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出口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间接出口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普通发票”。)

  二、启用的发票种类

  2013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将进行简并,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
  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发票套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保留的发票种类

  1.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千元版)仍可继续使用,使用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时保留不变。

  四、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对象

  1.原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需使用万元版及万元以上金额版别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3.其他申请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

  五、网络发票开办业务

  1.票种核定。凡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过发票领购手续,且属于推广使用网络发票范围的纳税人,应填写《网络发票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机关、运营商各一份),重新进行网络发票的票种核定。

  2.网络发票入网协议签订。纳税人携带《网络发票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网络发票入网协议签订。

  六、网络发票的开具方式

  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运营商固定拨号网络、3G无线网络,通过互联网专用安全通道实时在线开具。纳税人免费使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自行开发开票软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运营商开票平台将开票数据上传到“网络发票管理系统”。

  七、网络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的领购

  2013年6月30日前,需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凭《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网络发票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自2013年7月1日起,需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结存未交验的旧版普通发票,凭《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发票领购簿、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八、旧版普通发票的缴销

  1.自2013年7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万元以及万元以上金额版别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2.纳税人结存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千元版旧版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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