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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0-12-29 10:02:20发布者:上海财政网浏览量:1209
  200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明确在我国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今年6月召开的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明确,本市从2011年起试编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今年9月10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局正式印发了《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沪财企〔2010〕65号)。9月20日,市政府正式批转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3号)。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做些解答。


  问:什么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国有资本收益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是什么关系?主管部门是谁?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都属于政府预算。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的主要区别是:(一)政府公共预算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是国家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编制上,相对独立于公共预算,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确定支出规模,量入为出,不列赤字;(三)与公共预算相比,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规模还很小。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问: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三项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即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要合理、适度,既要考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也要考虑国有企业的自身改革和发展。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分别反映各自的收支情况,同时也要保持两者之间的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与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相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试行,再逐步推开。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项目有哪些?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五项: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五是其他收入。
  问:怎样收取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五个项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3号)明确:
  对于应交利润,可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每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和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上缴。
  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上缴。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监管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全额上缴。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那些项目?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科技投入、安全等需要安排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部门如何分工?
  答:《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明确:
  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监督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如何确定?
  答: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试编2011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企〔2010〕99号)明确,2011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的范围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市金融办委托监管的企业。
  考虑到本市目前尚处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阶段,为保证试编期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推进,本市采用“界定范围、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范围。经报经市政府批准,将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市属企业和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监管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纳入2010年的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范围,并作为2011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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