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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子英:宽税基房产税模式能遏制房价上涨

发布时间:2013-07-03 10:20:5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469
  近来房产税又成热议的焦点。有媒体称,近期北京、深圳、南京和杭州等多地房产税试点方案已上报。

  早在2011年1月份,我国开始在重庆和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这两个试点城市恰好代表了两种主要类型,上海属于一线高房价、高增长的城市,重庆则属于中等房价的内陆城市。

  由于是政策试点,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模式也相差较大,上海是典型的“增量模式”,即无论家庭已经拥有多少面积的住房,只要不新购住房,这些家庭都不会进入房产税征管的范围;重庆是“存量模式”,特别要求所有的独栋别墅均要缴纳房产税。

  在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政策出台后,出现两个主要的争论:一是房产税与土地出让收入的重复征收问题,由于土地出让收入相当于一次性将70年的房产税进行折现,因此在土地出让收入基础之上再征收房产税的话,难免重复征收了;二是房产税的征收效率问题,在重庆和上海市已公开的税收统计中,两地2011年全部的房产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不到0.5%,因此该政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被打了折扣。

  不过,房产税对住房价格的影响不一定要通过真实的税收效应,即使是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效应也足以降低房价。这两个城市的政策试点距今已两年多了,从时间跨度上已足够看出效果,笔者的研究,正是利用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政策试点,来估算房产税的实际效应。

  房产税的价格效应大小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度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中,房产税是一个非常成熟的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房产税收入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公共服务吸引了居民的流入,抬高了房价,进而增加地方的房产税收入,两者之间是一个良性循环。

  与这些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现阶段试点的房产税还主要集中在价格调整上,远不足以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由于城市土地供应的垄断,以及我国还处于一个快速城市化的过程,城市的住房需求一直非常旺盛,这使得近十年来的房价都保持快速上涨的趋势,房价的增速远高于同期的CPI增速。同时,资本市场的管制也使得普通居民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房地产成为城市居民最优的投资方向,其投资回报高、风险低,因此投资需求构成了我国现有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成分。

  相较而言,房产税对住房价格的抑制作用要大于其他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房产税是对持有环节进行征收的,因此房屋持有者很难在短期内将税收成本进行转嫁,持有成本的增加相当于降低了住房投资的净收益,可以在边际上挤压一部分的投资需求,在需求下降的同时,住房价格自然就会下降。

  基于上述的逻辑,我们的研究针对在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政策,利用项目评估方法模拟了重庆在没有房产税时的潜在房价水平,然后再跟真实的房价水平进行对比。我们的研究发现:自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后者比前者下降了140.883~341.785元/平方米,下降幅度为5.38%.为了保证估计方法的可信度,我们将同样的方法应用于没有房产税试点的城市,比如北京和湛江,发现这些城市的模拟房价水平和真实房价水平几乎完全一致。

  从我们的研究结果来看,虽然关于房产税的价格效应大小还存在争议,不过其效应是显著存在的,效应的大小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度。

  现阶段试点的房产税不利于收入分配

  我国现阶段房产税出台的目标并非为地方筹集稳定的财政收入,而是抑制房价,让那些中低收入阶层也能够买得起房子,避免因为投资需求而抬高房价。

  从平均的价格效应来看,试点城市的住房平均价格确实有所下降。但是当我们区分住房市场结构再来估计房产税的效应时,结果却出人意料。我们将重庆市的住房价格按照90平方米以下和144平方米以上分为两组,再将这两组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结果发现:重庆市的大面积住房价格随着房产税而显著下降,小面积住房价格却保持了更快的增长速度。

  这一结果看上去很矛盾,但却是合理的。

  首先,重庆市的房产税政策针对新购住房有减免政策,规定一个家庭新购的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这意味着10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税税率为0,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则需要交纳0.5%~1.2%的税率,这个边际税率是非常高的,因此10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相对更加受市场欢迎。

  其次,那些原本准备购买大面积住房的家庭,出于避税的考虑,会选择购买一个小面积的住房,因此房产税将大面积的市场需求挤出到小面积住房市场,瞬间增加了这些市场的需求,在供给来不及调整时,小面积住房价格大幅度上升,而大面积住房价格下降。

  此外,在同期国内诸多城市都实施了跟户籍挂钩的限购政策,使得居民无法跨地区购买住房,那些房产税试点城市的高端需求无法在其他城市得到满足,不得不转向本地的中低端住房市场。

  房产税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对住房的合理需求,但是政策的实际效果却南辕北辙。

  总体而言,试点城市住房价格是下降的,其中的驱动力是大面积的住房价格下降,然而这部分住房市场与中低收入阶层没有关系,这些群体在现有的房价水平下还无力购买大面积住房。更为重要的是,那些他们原本可能购买得起的小面积住房,却因为房产税政策而涨价,这些群体的购买力反而下降了。

  任何对价格有影响的改革都会产生收入分配效应,只是这种收入分配效应有时是正向的,有时是负向的,我国现阶段试点的房产税明显不利于收入分配,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他们不得不为此推迟住房消费。

  宽税基房产税模式更适宜

  从东亚和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实施的房产税形式来看,除了我国的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房产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宽税基、广覆盖,即全部的房屋所有者都需要交纳房产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能在税率方面存在差异,但在覆盖范围方面都是统一的,同时对于低收入家庭有种类不同的返还政策。

  宽税基的好处一方面能够为地方政府筹集足够多的收入,另一方面宽税基与低税率是同步的,使得法定税率水平可以制定为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宽税基还能够避免居民逃税,由于所有的住房资产都需要缴税,因此就没有人可以改变住房属性或特征来获取减税资格。

  但是很明显,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与主流的房产税政策还有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暂定的法定税率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类似,但是在征税范围上差异较大,这造成了为何试点城市的房产税征收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短期来看,房产税的“上海模式”要优于“重庆模式”,上海模式不会显著影响到小面积住房市场,重庆则不然。也就是说,按人均面积而不是单套面积进行减免,所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要更小。例如一个三口之家要购买一套住房,在上海模式下,他们倾向于购买一套大面积(最高180平方米)的住房,而不是两套90平方米的住房,原因是限购政策会促使家庭购买大面积住房;而在重庆模式下,这个家庭就只能购买10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因此在未来进一步推广房产税时,一定要谨慎考虑房产税所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特别是对城市弱势群体的不利影响,在政策设计初期就要做到系统考虑。

  从长期来看,要用宽税基房产税替代窄税基房产税。宽税基的模式既能够有效遏制房价上涨,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还停留在心理影响层面,并不是真实的影响,按照我国现阶段的房价增长速度,如果对持有房屋按价值征收1.5%的税收,那么投资者从房价增长中获得的回报就很低,从而挤出了投资性需求,使得房屋的购买者是居住性需求的消费者。

  宽税基的房产税还是解决土地财政的核心基础,按照我们研究测算,如果是宽税基的模式,即使是实施0.5%的最低税率,也能够达到一半的土地财政收入,如果房产税税率提高到1.5%,则完全可以替代土地财政收入。

  当地方政府获得持续稳定的房产税收入后,决策层就可以对现有的土地出让制度进行改革,如增加对农民的耕地占有补偿等,同时房产税属于预算内收入,其支出会受到人大的法律监督,地方的投资冲动会被抑制,使得政府增加在教育、社保、环境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改善现有的财政支出偏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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