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赚收益,而融资则需负担成本。融资成本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利息。本文探讨一下,融资会产生哪些形式的利息?资金出借方(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哪些利息不用缴税(含流转税和所得税)。
目前来说,融资渠道一般分为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非金融类企业拆借资金、向个人借款等。每种渠道借款所需要的担保、抵押和利率各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从流转税的角度来说,这部分资金占用费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计入企业(或个人)应税收入,合并计算并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即便在绝大多数利息都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我国税法还是规定了一些可以免税的利息收入。
首先,从2008年10月9日(含)起,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银行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份以前国家曾经收过一段时间的利息税,其间还数次调整利息税的税率。恍惚间记得那时候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生证明和户口簿可以去银行开立专门的学生账户,这种账户中孳生的利息,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是一个对这种理财途径很茫然的人,大约就是2008年国庆节前去银行办事,听业务员介绍后,还兴冲冲地准备过节后去开立这样的账户,以显示自己懂得理财并贤良淑德。但等到节后去银行一问,居然取消了利息税。
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到了2011年,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后来又补充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但这只针对企业持有期间的债券利息,如果企业购买上述的三种债券再转让赚取差价的,则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要减去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曾经在《统借统还》专栏文章中提到,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子(分)公司,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就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了。有学生看了这篇专栏来信咨询,不超过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收取利息作为应税收入,同时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这样一来一去,其实这部分利息就是没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那么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就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利息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制订了信用政策,给予提前付款的客户一定的现金折扣。对于延期付款的客户,则可能收取一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如果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合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是如果是因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采购方的损失,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收取的赔偿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但这部分利息需要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