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抵扣不一

2014-04-10 13:26:28来源:中国会计报

“营改增”全国试点,再次升级税收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政策。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是新版“营改增”税政的一大亮点。财税〔2013〕37号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不仅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抵扣 范围,也体现出增值税由收入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用汽车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汽油费、维修费不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营改增”扩围全国后,政策层面上,进项税自用汽车可抵扣,而与之相关联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可否税前扣除未明确。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向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单位咨询:公司是“营改增”全国试点企业,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轿车,进项税可以抵扣吗?与之相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该税务师事务所回复: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使用小轿车发生的汽油费和维修费,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应视小轿车的具体用途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如该轿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税务咨询回复似乎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可纳税人具体操作却傻了眼。问题是主体汽车不问来路,不讲出身,可以抵扣。而与之配套的附属性的汽油费、修理费却不得抵扣,况且哪些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哪些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税政上难以划分,实践中也不便操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政不一,给“营改增”试点企业带来了新的困惑。

(责任编辑: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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