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姐走私案”认定偷逃税8万改判3年

2014-01-17 15:43:45来源:云南信息报

备受关注的离职空姐走私案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前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被法院一审认定偷逃税款8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此前,李晓航曾被法院认定逃税10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还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另外两名被告褚子乔、石海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4个月,并均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晓航、褚子乔、石海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3日作出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于同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在韩国新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考虑到褚子乔曾两次因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被海关行政处罚,石海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褚子乔、石海东从轻处罚并区别量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