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收入1.3万元,被辞退后,却只能按每月3000元领取合同解除赔偿金,蒋先生此时才追悔莫及,原来,正是因为当初他听公司的,“自降”工资标准避税,才酿成了今日的苦果。
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蒋先生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万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蒋先生,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领取。蒋先生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于是同意了这种方式。
去年2月1日,天源公司书面告知蒋先生:单位已经没有其工作岗位,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源公司主张蒋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的转账明细证明。蒋先生虽称其工资大部分是报销领取,但不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天源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此外,应拒绝以财务报销、收据支付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方式支付工资,否则既影响国家税收又为自身维权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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