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对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注意其发货后是否及时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有无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不转入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具体检查方法:将“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的预收货款的客户名称及时间与“产成品”明细账或仓库保管账记录的发货客户名称及时间相核对,即可发现有无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记“产品销售收入”而挂账的现象。
现举例说明如下:
税务稽查人员对某汽车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小轿车(汽缸容量2000毫升)10辆,经查对“银行存款”账和“产成品”账以及有关会计凭证,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已收存银行,商品已发出。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预收账款 1404000
②发出商品(制造成本为100万元)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该汽车厂对于记入“预收账款”的1404000元,在商品发出时未按规定转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既未缴增值税,也未缴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1404000÷(1+17%)×17%=204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1404000÷(1+17%)×5%=60000(元)。
调整有关账务处理:
①补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 140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