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2014-03-17 17:01:52来源:中国会计网

二、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广州市某摩托集团公司2003年2月销售摩托车100部,每部售价2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未收。摩托车每部成本为1万元;适用消费税率10%。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00×20000×17%=3400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100×20000×10%=200000(元)


①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②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应按售价,记入“物资采购”、“库存商品”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库存商品”科目的贷方;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按销售价格记入“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借方,记入“库存商品”科目贷方。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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