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检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未纳税或只按成本价申报纳税的现象。此外,还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是否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方法是: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及对应关系,如果对应账户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未同时作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的账务处理,说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时未缴消费税,即使贷方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意其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对于有未缴或少缴消费税的情况,应要求按税法规定及时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价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量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自用数量及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补缴消费税;卷烟和白酒产品,既要按从价计税方法,也要按从量计税方法计算补缴消费税。
现举例说明如下:某日用化学厂特制化妆品一批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4500元,该批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500
贷:产成品 4500
该厂将自产化妆品发给职工未视同销售,既未缴消费税,也未缴增值税。由于该厂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4500×(1+5%)÷(1-30%)=6750(元);
应补缴消费税=6750×30%=2025(元);
应补缴增值税=6750×17%=1147.5(元)。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