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口产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计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
(1)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应收账款”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应付账款”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属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销售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应收补贴款”科目,贷:“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