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以前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年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年预收的款项,减去本年销售本年退回商品和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预收款项年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年预付款项,减去本年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年初余额)+(应付账款年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应付票据年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期末余额-预付款项年初余额)-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提示】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即“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不包含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所以要在以下公式中减去。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提示:此项可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丁字账分析确定,借方数即为支付数。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以前各年发生本年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此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 支付的各项税费=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期初余额-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已交税金)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