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可否作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2014-02-12 11:26:58来源:中国财税网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费用扣除的基数。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更新时间: 2011年11月16日 来源:财会月刊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在实际工作中,查补收入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题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企业少申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收入,请问该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追加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扣除?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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