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理论界定与实践方法

2014-03-06 10:25:02来源:中国财税网

市场经济强化了企业的利益意识。围绕利益最大化目标,企业经营管理者们经常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是,企业如何做才能缴纳最少的税收。为了这一目的,有的不择手段公然对抗税法偷逃税款,有的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有的试图打所谓“擦边球”规避税收,有的企业则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就其行为性质而言,不外乎违法与不违法两种。由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谋求合法少缴税便成为一种经营管理时尚,税收筹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盛行。本文试就税收筹划的理论界定、操作方法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税负与税收笔划 

企业税负是指企业承担国家税收的数额与程度,广义税负指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各种税、费和基金等的总负担,狭义税负仅指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各种税的负担,不包括各种税外负担。企业税负的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可能不一致,名义负担是一种法定负担,即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实际负担是一种经济负担,即企业最终在经济上承担的税收负担。因为税收负担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成相互消长关系,企业往往通过违法或合法的途径谋求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以下对这些行为的性质作一些剖析: 

1、偷税(Tax Evasion)。偷税在国际上一般称为逃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有类似的解释,并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从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到,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采用这种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而减负的成本非常高昂。 

2、避税(Tax Avoidance)。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瑞典学者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采取了完全合乎民法的手段,又充分利用了各种税收法规,获得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例如,按现行消费税规定,香皂属于护肤品应征消费税,而肥皂则不征消费税,对此有家工厂钻该项规定的空子生产了一种名为“阿尔贝斯皂”,这一做法显然带有避税倾向。又如,现行税法规定,新办企业可以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于是有人为了享受这项优惠,精心玩起了“开关工厂”、“开关商店”的把戏,这种行为即便获得成功,肯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负极低的特别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的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如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有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单项法规。 

3、税收筹划(Tax Planning)。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常被称为节税(Tax Savings)。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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