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需求日益增长,相应的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租赁就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授予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资产的专用权并获取租金报酬的一种合约。
企业租赁是指企业所有者即出租方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
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目的不同。虽然租赁业务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务处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能够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以公平税负、方便征管为要求,从而对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约束、控制;然而会计处理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为了满足使用会计信息的人们的需要。总之,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目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
规范内容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遵循的规则不同,从而规范不同的对象。税务处理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在于解决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会计处理是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来满足相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需要。因此,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存在差异。
发展速度不同。一方面,资本市场在快速发展,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设也是进展迅速的,会计处理中的会计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另一方面,税务处理中税法的制定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处理而言,更具中国特色。两者发展速度不同造成了税务和会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增加了实际征税工作的难度。
二、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分类观差异分析
租赁业务税务分类观。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可将租赁分为税务导向租赁和非税务导向租赁。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来看,租赁费是纳税人的一种当期费用,应当在当期扣除。但是,公司、企业会因此“制造”租赁,将分期付款销售交易做成租赁合同,加快产生支出从而抵税。税务当局主要关心如何区分真实租赁与分期付款销售。
按照我国税务处理现行规定,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然后规定租金的税务扣除办法。税务处理还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提取折旧的计价基础是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政策与承租人自有固定资产相同。
租赁业务会计分类观。会计角度对租赁的分类基本上是按租赁的目的进行的。从会计的角度看,需要将租赁明确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的实质是资本化租赁,而经营租赁是费用化租赁。资本化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有关的大部分收益及相应风险的租赁。该资产在租赁期间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实质上已经由承租方控制,应列入承租方资产负债表及进行资本化处理。不需要资本化处理的租赁,均属于费用化租赁。
会计对租赁进行分类的目的,是将一部分租赁计入资产负债表而另一部分不计入,分类的基本原则是大部分收益和相应风险是否已经转移。会计对租赁的分类,是为了决定是否需要按照资本化列报,它是一种事后的分类,它必须分为资本化和当期费用法两类,不能有混合租赁,混合租赁必须被人为地归入费用化租赁或资本化租赁。
可见,会计上区分类别主要目的是分别规定记入损益的方式,因此准确地说应称为“费用化租赁”和“资本化租赁”。
税务上的租赁和会计上的租赁,虽然含义不完全相同,分类的目的也不同,如税务上是为了规定何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会计上是为了决定如何报告。总之,我国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都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三、租赁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的协调措施
租赁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有其深刻的历史前景和理论根据。由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进行协调的,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进行协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通过沟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从而能够减少处理差异的工作量。我国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税务处理的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处理的制定者为财政部门。他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即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使其与会计保持一致,尽可能减小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使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达到减小实际征税难度的目的。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和相互宣传力度。会计信息披露未能充分利用,宣传力度不够一直是我国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原因,且造成实际征税存在一定难度。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宣传力度,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以达到提高税务和会计处理协调有效性的目的,从而降低实际征税工作难度。
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众所周知,绝对可靠且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此,在实际的会计处理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的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在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应使其符合我国国税系统的制度,使会计工作规范化,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应使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且应将不明确的会计信息明确,且使其尽量与税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从而达到减小实际征税工作难度的目的。
加快税务会计建设步伐。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一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延伸。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延伸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会计形态,而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然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
因此,应当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既要加快国际化进程,又要体现我国国情。由于会计处理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的会计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务处理主要是为了规范征税和纳税行为,目的是保证国家能够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二者之间的差异会因国情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处理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问题时,要考虑我国国情进而减少差异,从而达到在实际工作中降低税收征管难度的目的。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