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仪器生产,并在国外设立有一家分公司。去年我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今年第一季度我公司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来源于国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按规定缴纳了20万元所得税。请问,我们在计算今年第一季度的应纳所得税时,对于取得的境外所得该如何计算其抵免限额呢?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你公司今年第一季度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00)×15%=45(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100)=15(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20万元>抵免限额15万元,因此你公司第一季度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5=30(万元)。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 薛志强 覃涛)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