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关联信息发现三处涉税疑点

2014-03-12 13:52: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

某酒店2007年9月8日开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足浴。该酒店租赁某书店大楼7层从事经营,租赁期5年。因该酒店成立之初无建账能力,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申报纳税。2008年1月~12月,该酒店开具发票金额94万元,申报住宿收入97.5万元,申报缴纳税款6.39万元,2008年3月支付租赁费141.3万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酒店2008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未发现问题。在向业户通报检查结果之前,税务检查复审委员会通过对纳税人关联信息的分析进行复审,发现了三处疑点。

疑点一:该酒店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但2008年没有餐饮业税目的申报记录。复查人员经过仔细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原来,该酒店在开业之初,由于经营场所不完善,只以住宿为主,没有开展餐饮活动,后对场所进行了改造,增加了西餐项目,但是该西餐项目转包给他人经营,二者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该西餐项目于2008年10月开业,单独纳税。复查人员在核实二者关系时,发现直到2009年1月才有餐饮服务的申报记录。很明显,该酒店隐瞒了2008年10月~12月的营业记录。

疑点二:该酒店声称无建账能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与该酒店财务人员交谈中,复查人员发现其对某财务软件了解细致。经过实地核查,复查人员在财务室微机中发现了该酒店使用的某财务监控软件,调出了该酒店2008年服务项目及营业收入统计表。资料显示,该酒店2008年取得住宿收入141.6万元(仅此一项,实现的经营额就超出核定的申报额)、足浴收入30万元。据此计算,该酒店2008年应缴税费(141.6+30)×6.55%=11.24(万元),已缴6.39万元,少缴4.85万元。

疑点三:该酒店对支付给某书店的租赁费141.3万元,无法提供发票。根据这一线索,复查组对该书店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通过查看账簿,核对原始凭证,发现该书店确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这笔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分析

该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带来三点启示:

一是要重视关联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延伸检查。通过该案例并结合税务检查实践来看,仅凭与纳税人座谈或者外调来取得相关涉税信息有时并不容易,纳税人(尤其是关联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掩盖事实真相。为了取得更直接的证据或更准确的资料,检查人员完全有必要扩大检查范围,问题涉及哪个企业,就延伸检查到哪个企业,直到把问题弄清为止。

二是有必要推行检查复审制。本案例中,在一般检查阶段没有发现问题,在复审阶段发现了疑点,进而发现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事实。这一方面反映了检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同,另一方面证明了推行税务检查复审制的必要性。

三是检查应全面细致。全面就是该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涉及,该采用的方法一定要采用,比如函调、实地核查等;细致就是要注重细节,现在的偷税手段日益高明和科技化,一眼看穿的偷税情形几乎不存在,尤其是疑点二,如果不通过询问交流、实地查看,就可能发现不了后来的偷税事实。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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