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14-03-12 14:40:17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地税稽公告〔2014〕2号青岛邱世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青地税稽罚告〔2013〕26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我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667606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4年3月3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地税稽罚告〔2013〕26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地税稽罚告〔2013〕260号青岛邱世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发现问题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你单位2012年应交税金明细账“应交税金-应缴营业税”科目年末贷方余额872959.72元,2013年 1月17日申报缴纳835395.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7564.64元。

2.你单位2012年应交税金明细账“应交税金-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年末贷方余额60330.76元,2013年1月17日申报缴纳5847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53.10元。

3.你单位2012年其他应交款明细账“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科目年末贷方余额26048.13元,2013年 1月17日申报缴纳25061.85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应补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986.28元。

4.你单位2012年其他应交款明细账“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科目年末贷方余额17365.42元,2013年1月17日申报缴纳16707.90元,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657.52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2012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756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3.1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708.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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