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发现有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必须依纪依法调查处置,严肃追究问责惩处。2013年,对“8.27”骗取出口退税和“4.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案件开展“一案双查”,从严查处税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提醒谈话12人,诫勉谈话11人,行政处分31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4人。
《办法》规定,公民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案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均应按照规定开展“一案双查”。
《办法》规定,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办法》还明确了问题线索处置的权限、程序和流程。对稽查部门发现问题或事实隐瞒不报,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有案不查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