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荀女士在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秦淮支行购买了一款名为“华安基金-中国银行-锐智财富结构收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产品存续期为2年,产品于2012年11月16日到期。
“当时,中行秦淮支行发短信和我说,这是款收益率能达到5.75%的理财产品,我看到短信感觉收益还行,就前往支行,想再了解下情况看看要不要买这款产品。”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荀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在理财室,我问理财经理5.75%的收益有没有风险,理财经理说没有风险,我是充分信任银行的,所以匆匆半个小时之内就签了合同,购买了该产品。”
荀女士至今都后悔于她当时的疏忽大意,因为,直到2010年12月,当她收到由基金公司寄来的对账单发现自己的本金已经在亏损时,才意识到所买的产品并非无风险,而是高风险。
“我也是那时候才开始研究自己买的这款产品,发现我买的是一个结构分级的产品,产品分为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而我购买的是一般受益份额,所谓5.75%是针对购买优先收益份额的投资人的收益率,而我所购买的这部分是没有本金保障的。”荀女士说。
截至2012年11月16日该产品到期,荀女士的100万元委托资产净值约为42.85万元资产。“我和银行、基金公司也进行了交涉,后来没办法在产品到期后又把产品展期,期限至2014年11月16日。”荀女士说起来显得很无奈,根据她出示给记者的数据,目前她的委托资产净值仍然只有43.09万元。比起最初的100万,缩水达57%。“我和几个和我一样的投资者,去年8月起一直在和银行交涉,但是他们以续期没有到期为由,至今都没有说法。”荀女士说。
优先受益与一般受益
记者查阅《华安基金-中国银行-锐智财富结构收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该投资说明书显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为债券型(结构分级),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受益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其中,优先受益份额的年基本收益率为5.75%;而对于一般受益份额而言,投资说明书的相关表述则是“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以本计划净资产为限优先分配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及基本收益,在优先分配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及基本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一般受益份额。”
“换句话说,产品优先保证持有优先受益份额的投资人的收益。优先受益人肯定能拿到5.75%的收益,但是作为一般受益人,我的收益是浮动的,本金也没有保障,一旦产品运作不好,我还需要拿我的本金去补优先受益人的收益。”荀女士说。她说,在购买该产品的时候,理财经理从未提及或讲解过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概念和区别,她也对此毫不知情。
荀女士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她签字的《华安基金—中国银行—锐智财富结构收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合同末页“资产委托人认购份额类别”一栏标有“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优先受益份额”两个选项,但两个选项均未被选择“当时也没仔细琢磨,就签了合同。”荀女士说。
《华安基金-中国银行-锐智财富结构收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显示,“两级受益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9比1(优先受益份额比一般受益份额),为了确保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本计划在初始销售期间先募集一般受益份额,一般受益份额募集完毕后,根据一般受益份额的募集情况,再募集优先受益份额。”荀女士说,她是在2010年10月份买的该理财产品,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买的较早,所以就被募集为“一般受益份额”了。
中行:产品销售合规
另一位和荀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投资者也质疑中行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该投资者表示,“中行给我做了风险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我是不能承受高风险的。既然给客户做了风险测试,客户承受风险能力不高,中行能否在不了解产品风险的情况下,就将产品销售给客户?”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13日采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其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华安基金—中国银行—锐智财富结构收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华安基金公司发行,我行代销的专户理财产品,非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该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是华安基金,负责产品投资管理及运作,我行是产品的资产托管人。我行主要承担了产品代销、托管等服务。”
书面回复还称,“在产品销售服务过程中,我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代销机构的责任,客户本人签署了华安的产品合同;代销网点向投资人解释了产品特点,并进行了产品的风险提示,客户本人签署了风险承诺函。2012年11月该产品展期2年,客户也签署了展期协议。该产品将于2014年11月到期,目前仍有8个月左右的投资窗口期,尚不能确认该产品是否有损失。下阶段,我行仍将与华安基金公司保持密切沟通,督促其加大投研力量,尽可能提升产品净值。”
事实上,“误导销售”成为银行常年被消费者所诟病的顽疾之一。银率网在今年年初发布的“2013年度360°银行评测报告”显示,在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受访者中,有72%的受访者都遇到过不同程度的理财产品销售误导。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岩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时,未对合同条款及风险进行提示,让客户误以为是保本理财产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银行的未告知风险的行为追究银行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位业内分析师指出,银行误导销售理财产品时有发生,除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负有一定责任,投资者实际上也给了其误导销售的机会。银行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关注收益率,而忽略了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和投资收益公式实际上比起投资收益率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