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税务“阳光稽查”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4-03-24 14:17:41来源:综合

“阳光稽查”是指在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把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向被查对象公开,使被查对象享有税务稽查工作知情权。实施“阳光稽查”,对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防范执法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结合衢州市地税稽查的工作实践,就推行“阳光稽查”作如下思考。

一、 衢州市地税稽查局“阳光稽查”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2013年以来, 衢州市地税稽查局对工业、商贸等企业实施“阳光稽查”, 共“阳光稽查”自查7批次,涉及工业、商贸、建筑、金融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自查自纠入库税款2200多万元,为纳税人减少非主观故意过失的纠错成本达1000多万元。基本做法:一是公开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使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做好查前辅导。采用查前集中辅导和上门单独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共对200多户企业进行了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三是实行约谈服务。对部分未进行辅导的企业,预约时间,集中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四是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纳税申报。这次“阳光稽查”效果明显,训练了地税稽查队伍,增强了稽查干部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成功打造了一套以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有机融合的“阳光稽查”服务品牌,同时,也受到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二、实施“阳光稽查”的几点工作体会

这次“阳光稽查”之所以进展顺利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做好查前准备是基础。“阳光稽查”是倡议纳税人自查—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抽)查的模式,自查前召开企业自查动员会,给企业自查自纠的机会,让企业进一步知晓税法和相关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时刻提醒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纳税。克服了传统稽查方式直接下户检查,不给因财务水平等原因无知逃税企业自行纠错的机会,更有利于检查过程中税企矛盾的解决。

(二)加强查前辅导是关键。查前专门成立了自查走访组,对每家企业进行了查前辅导,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点给予善意的提醒,现场解答企业提出的拿不准的涉税问题,帮助企业增强税务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降低税务检查造成损失的风险。这既克服了传统稽查方式下税务稽查唯稽查而稽查的弊端,不把发现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当作唯一目的。同时,更大程度避免了税务稽查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引爆器。

(三)建立评估机制是质效保证。在“阳光稽查”过程中,全面引入自查情况评估机制,设定营业税税收贡献率,地方税综合税收负担率、亩产税收、个税占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比例等简易指标,对自查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表等相关资料对照指标进行认真、详尽的分析评估,发现异常问题。这样,既克服了传统稽查方式选案准确率不高,查前准备工作未充分造成检查工作盲目性增多的弊端。同时,又收到了优化纳税服务和引导纳税遵从度的双重效果,是纳税人易于接受的稽查方式。

(四)维护被查对象合法权益是重要环节。“阳光稽查”过程中尊重了被查对象的隐私权,依法严格为被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得到了企业的信任和支持。

三、推行“阳光稽查”的几点建议

“阳光稽查”取代传统稽查方式,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阳光稽查”要取得新成效,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笔者建议做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阳光稽查”重要性的认识。“阳光稽查”是公开、公正、透明的税务检查新机制,是税务稽查工作理念、行为方式重大转变,是对稽查工作由“单纯执法”向“执法服务”的转变。但“阳光稽查”是一次稽查革新,稽查程序增多,稽查工作量加大。因此,要加强稽查干部学习,阐明“阳光稽查”是税务稽查必然趋势,教育引导稽查干部增强服务理念,消除“烦、难”等情绪,统一认识,为全面推行“阳光稽查”奠定思想基础。

(二)寓税收宣传于税务稽查之中。加强税收宣传是依法稽查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稽查服务的客观要求。稽查向纳税人开展税收宣传,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阳光稽查”对税收宣传辅导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要树立税收宣传与税务稽查同行的理念,将税收宣传贯穿于“阳光稽查”的全过程。

(三)切实做好查前服务工作。一要全面落实告知制度。稽查部门应将稽查程序、法律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通过网络、公告、书信、宣传册等形式告知纳税人,让纳税人“看得见”、“摸得着”。二要实行约谈与辅导自查制度。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履行完补税及滞纳金手续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查前服务,一方面搭建了税企业沟通的桥梁,有效解决了稽查执法与服务的矛盾,有效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充分体现稽查人性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正确纳税的意识与能力,降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过失的纠错风险。

(四)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要推行检查结束引导制度。案子检查结束后,向纳税人送上一份《税务稽查提醒书》,列明纳税人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等方面存在的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惩改建议,引导纳税人以查促改,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办税水平。二要实施稽查回访制度。采取实地走访、不定期召开被查对象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案件回访,针对被查单位的违法情况、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征管建议,通过走访和调查被查企业,充分听取被查企业给税收工作提出的不足之处和被查企业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融洽税企业关系。三要建立稽查成果增值利用制度。将对纳税人的建议明确为稽查执法工作的“规定动作”,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征管措施,促进依法治税,树立稽查干部在企业中的良好形象。

(五)推行“阳光稽查”案例分析会、公告制。将稽查中发现的税收常见病进行归纳整理,定期向企业通报,帮企业打“预防针”,帮助企业查补漏洞,体现稽查工作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还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曝光,向纳税人作警示宣传,以起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六)完善税企风险联防的内控外联机制。将内控预防管理延伸到纳税人,对内自控管理,对外互控跟进,通过与纳税人签订《税企风险联防协议书》等形式,约定税企双方的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实现税企业联动,共御风险。同时,建立“阳光稽查”联络员队伍,联合工商业联,邀请行业商会、地域商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阳光稽查”联络员,加强税务稽查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在税企之间架起一座互信、互助的桥梁,确保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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