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关系偷税案

2014-03-27 15:54:22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本案特点:本案稽查人员充分运用稽查预警选案机制发现案源,以被查企业税负明显偏低为切入点,结合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的特殊体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检查预案,并在检查中认真研究煤矿企业特点,多方分析相关数据,发现了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事实,成功对企业进行了解剖式稽查。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初,按照省稽查局建立稽查预警机制的要求,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系统对该市煤矿行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选案,发现该市某煤电集团下辖六个煤矿开采企业税负在7%左右,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税负。于是从中抽取生产规模较大的J煤矿企业进行评估分析,资料显示其增值税税负不但偏低且呈下降趋势,与煤矿行业不断上涨的销售行情不符,因此被列入预警选案的范畴,作为重点稽查对象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J煤矿企业是一家从事原煤开采销售的国有老矿,年生产能力为60万吨原煤,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前,稽查人员针对煤矿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纳税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并结合以往对煤矿行业的检查经验分析研究,制订出针对J煤矿企业的检查预案。

1.从管理体制上看,J煤矿企业的物资供应、产品销售、资金使用均经由集团公司实行较为严密的统一控管。据此可以推定J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税负偏低的问题必然在财务资料上留下蛛丝马迹,因此要落实其税负偏低的原因应该从查账入手。

2.从经营模式上看,J煤矿企业主要产品全部销售给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D洗选厂。因此对其销项税额的检查应重点放在关联企业之间物流、票流和资金流上。

3.从稽查预警指标反映的增值税情况分析,J煤矿企业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0246万元,应纳增值税842万元,增值税税负为8.3%;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9646万元,应纳增值税639万元,增值税税负为6.7%。以上数据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是横向比较,该企业税负低于当地同行业l0%的平均税负,但是J煤矿煤炭资源丰富,煤质好,且外围调查显示该集团煤炭销售价格高于同行,其税负不应偏低;

二是纵向比较,2006年销售收入同比减少600万元,增值税就同比减少203万元。

按常规数值分析减少600万元煤炭销售收入可直接减少增值税的极限值是78万元,是什么原因带来另外l20多万元税收的不明消失?J煤矿企业近年原煤产销趋于平稳,况且原煤是定向销往同一集团公司的D洗选厂,销路不成问题,价格上无大的波动,增值税税负理应基本持平,在相邻年度不应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应从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是否出现异常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4.从煤炭行业同期赢利水平看一般利润率在20%以上,可J煤矿企业经营利润却是负数,经集团公司调剂弥补后,利润几乎为零。虽然该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但仍应重点检查是否有不列或少列收入减少销项税额,和多列或虚列支出而增加进项税额等问题。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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