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和税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2014-03-28 13:44:37来源:和讯税务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 “2013中国税法论坛•第二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2013年10月25日在北京京仪大酒店举办,论坛主题为“社会公平——中国税务律师的时代使命”。和讯税务频道作为战略合作媒体对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王家本在主题演讲时就民商法和税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简单分析。

先说一点,各位在座的律师,应当说你们都是我的对手,为什么?因为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今天这个主题,我们律师要介入税收的法律事务,说一点,我们对于法律事务的争议,包括税务代理,税务形成诉讼,我们在座的律师要审视什么?

第一,对于执法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得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执法是否正确?主要还有一个证据问题,证据是否充分? 如何征,征不征,征多少,从这些方面审视和考虑。

本来我今天要说四个案例,一个也讲不完。第一要说法律适用的问题,或者说民商法和税法的衔接问题。第二行政执法或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讲两点:民商法和税法的衔接,税收执法和税收征收过程中,对一个事情的认定,是以民商法为准还是税法为准,如果税法和民商法不一致,应该以什么为准?根据法律规范中,同一个概念可不可以由不同的内涵?

第二,关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根据立法法规定,二十多年我做税务局的法律顾问,办了无数的案例,前二十年没有败诉过,近两年败诉过两个案例。因为我们做了一个请示,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到底有没有证明标准,我们的证明标准按照证据来说四个标准,究竟适用哪一个标准?本来今天要说这几点。

究竟税务争议我们是以税法为准还是以民商法为准,如果民商法与税法不一致,又以谁为准?我还是说结论,对这个案件我们提出了上诉,上诉观点这个案件的焦点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究竟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法律不当还是一审法院的法律不当。每个部门法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这两部法律调整什么,显然不调整税收。所以做出规定,结论是不是税务法律不当,是一审法院的法律不当,导致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个案件,十年前办的一个案件,中央电视台96年和美国的一个外国企业签了十年的协议,卫星使用的服务协议,约定了中央电视台向他支付固定的费用,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美国的外国公司不服。当时这个案件拿到了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因为这个案件是我们参加世贸组织第一起涉外案件,很多人都在关注。两种观点不一致,当时举行了研讨会,这不是租赁。根据这些我写了一个答辩书,讲的是第一征收以税法为准,尽管税法和其它法律相抵,但它是一个特殊法,优先适用税法。不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特征,卫星是否征税?OECD成员国都是有争议的。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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