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强:健全法制是财税改革首要任务

2014-04-10 09:07:24来源:《21世纪》

“健全法制,是现代国家治理最本质的要求,也是财税改革的首要任务,必须将一切税收管理和预算管理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主任高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高强认为,财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三大收入分配关系问题,也就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这个目标不同于1994年财税改革时提出的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的目标。那时我们强调要增加财政收入,现在我们强调要增加居民收入,反映出国家经济实力和理财观念发生的新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如何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财税改革的论述专访了高强。

健全法制是财税改革的首要任务

《21世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财税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你认为首要任务是什么?

高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理解,现代国家治理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国有一句古话:“法者,治之端也”,也就是说,治理国家必须从健全法制入手,一切科学的治国理念都需要健全的法制提供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还需要不断完善,有些应当制定的法律还要抓紧制定,有些应当修改的法律也要尽快修改,更重要的是,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健全财税法制,坚持依法理财,应当是财税改革的首要任务。一切财政收入,包括各种税收收入和各类政府性收费,都是来自居民和企业的缴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坚持法定原则和依法征收。目前我国的各种税法有18部,其中只有3部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颁布的税收法律,其余15部都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或暂行条例。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处于大发展、大变革阶段,制定完善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些行政法规管理税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在国家治理体系比较健全、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情况下,这些行政法规就应当进行补充、修改、完善,逐步上升为国家法律,这项任务还很繁重。

在税收之外,还有大量的财政收入既不是依据国家法律,也不是依据行政法规,而是依据一些政府文件来征收,主要是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如果政府自定收费标准,既是执法者,又是立法者,如何维护群众利益,如何实施依法监督?在预算管理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比较普遍。《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不得打赤字,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都在举借债务,也没有列入预算,实际上是在打赤字。每年人大批准的预算,各级政府在执行中随意变更的情况也比较多,在预算之外追加支出的现

象仍非常普遍,反映出我们的预算法制观念很弱。当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也应当纳入国家法制体系之中。但在全面实施之前,必须经立法机关批准,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健全法制的根本目的,是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将一切税收管理和预算管理活动纳入法治、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财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三大分配关系

《21世纪》:《决定》中涉及财税改革的内容很多,你认为核心问题是什么?

高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也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财税改革的核心问题应当是处理好三大分配关系问题。

第一,处理好政府与居民的分配关系。1994年财税改革时,由于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强,收入分配也比较分散,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0%左右,难以保障政府正确履行职责,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发不出工资。当时我们提出的一个改革目标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强调增加财政收入。20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明显提高,全国公共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20%,再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国财政性收入将占到GDP的35%左右。如果再考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向社会收取的费用,政府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可能会更高。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却有所降低,既影响居民生活的改善,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以增加居民收入。20年前我们强调增加财政收入,20年后我们强调增加居民收入,反映出国家经济实力和理财观念发生的新变化。我们知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中央强调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必然涉及到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涉及到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所占比重的变化。这是财税改革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二,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一分配关系主要通过改革税制来实现。有学者指出,目前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90%以上,这个说法不够准确。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所占比重很大,直接税为辅、所占比重很小,加之我国实行价内税,税收包含在产品和服务价格之中。大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名义上是企业缴纳,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即使是企业所得的利润也是源于居民和社会的消费。因此,在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时,必须考虑到居民消费这个重大因素。如果企业收入所占比重过低,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还会影响企业职工收入,或者企业通过转嫁加重居民消费负担。

第三,处理好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关系。1994年财税改革提出的另一个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应当说,这个目标也已经实现了。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左右,其中15%用于中央本级支出,35%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将达到全国财政支出的85%左右。从数字上看,地方财政实力很强,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很多地方财政还相当困难。原因在哪里?就在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得不够科学。中央财政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质,是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中央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应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但是,由于国家不断出台新的增加支出的政策,虽然增加了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却也挤占了地方可以统筹安排的财力,再加上多数专项支出都要求地方配套,就使一些地方财政更加困难。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我理解,这项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体现权责统一,谁拥有事权,谁就要承担支出责任。一般来说,事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主要在中央;二是具体事务的管理权,主要在地方。属于中央决策的事务,中央财政就应当承担支出责任。有些中央决策的事务由地方负责落实,中央财政就应当通过转移支付提供保障,不能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属于地方管理权限的事务,应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于经济欠发达、财力不足的地方,中央财政则应当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提供支持。

中央不宜管理过多的具体事务

《21世纪》: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中央应当向地方下放财力,有人主张中央应当上划事权,你怎么看?

高强:1994年的财税改革,重点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而今后的财税改革应当重在划分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现在中央除了拥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以外,还承担许多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几乎所有地方管理的事务,中央都要参与管理,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也不利于落实支出责任。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央不应当管理过多的具体事务,应当集中精力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地方贯彻落实。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应当多用税收政策,少用财政补贴。同时,对于财政收入划分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调整,中央集中财力并不是越多越好,转移支付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有些财力留给地方统筹安排使用,效率可能会更高。

《21世纪》:你认为哪些事权可以上划?

高强: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主要不在于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而在于具体事务的管理权。有些适合地方管理的事权,应当下决心交给地方,中央只负责监督,不负责具体管理。对于跨省域的重大科研和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反恐、边境等重大事务,则应当上划为中央事权,具体管理可以委托地方负责,中央实施监督,并给予财力保障,不再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

财税改革应当立足于完善预算管理

《21世纪》: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预算的表述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你如何解读?

高强:我理解这项制度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要求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既全面,又规范。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以及部门预算中的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规范管理,杜绝在预算之外,随意自收自支的现象。目前管理相对规范的是公共预算收支,其他几类预算管理都比较粗放,也不够严格,每年上报人大审批的预算,只有几笔大账,看不出具体用途和项目,政府部门还要进行“二次分配”,既不符合预算法定原则,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二是既要坚持预算公开,又要做到预算透明。现在各级政府经人大批准的预算,能做到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民众并不太满意,原因就在于公开的内容不够透明,想看到的东西看不到。大家不仅想知道政府预算用在哪些领域,更想了解预算用于哪些方面,比如有多少用于发放工资,有多少用于修建房屋,有多少用于改善民生,有多少用于三公支出等。这些内容现在的预算都反映不出来,群众自然也不会满意。其实,并不是政府部门有意隐瞒,而是预算编制制度不够完善。编制预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功能性分类编制,主要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一种是按经济性分类,主要反映预算的具体用途。现在各级政府都是按功能性分类编制预算,没有做到按经济性分类编制预算。今后要体现公开透明,就需要将两种编制方法结合起来,既反映预算支出方向,又反映预算具体用途,便于人大和社会实施预算监督。

《21世纪》: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此,你如何理解?

高强:有人认为,按照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今后审核预算就不再关注预算平衡和赤字规模了,这是一种误解。我理解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是,审核预算不能只关注预算平衡和赤字规模,还要向审核预算支出政策拓展,看支出政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国家发展需要、是否有利于改善民生,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将预算审查引入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的领域。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应当是加强财政管理的一种方式,要求政府编制预算时不仅要考虑当年,还要兼顾下年。有人认为,今后政府在预算执行中扩大了赤字,也不需再经过人大批准,可以在下年预算弥补,也是一种误解。

清理重点支出挂钩政策确有必要

《21世纪》: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清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和GDP挂钩的事项。为什么要这样做?

高强:目前法律规定的挂钩政策并不多,主要是一些政府文件规定。当时提出一些重点支出挂钩政策,主要是保障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在执行多年以后,有些重点支出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只要保持正常增长,即可以保障其支出需求。政府工作是一个整体,需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政府的重点支出也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某些支出的挂钩政策长期不变,势必减少政府其他领域的投入,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清理挂钩政策确有必要。

《21世纪》:有人呼吁财政的环保投入应当达到GDP的3%,你怎么看?

高强:现在公共财政预算占GDP只有20%左右,如果教育支出占4%,环保支出占3%,国防、安全、“三农”、卫生、社保等重点领域要不要保障呢?我认为,增加环保投入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谁污染、谁治理。如果企业不断污染环境,而由政府治理,永远也治不好。政府的责任是转变发展思路,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国家应当控制地方债务总额

《21世纪》:现在社会上对政府债务风险意见不一,你怎么看?

高强:有些西方经济学家对中国的政府债务看得很重,认为已经超过了GDP的200%,这不符合事实。但并不意味我国的政府债务不存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普遍缺乏债务风险意识,考虑借钱的多,考虑还钱的少,考虑当前发展的多,考虑今后风险的少,不顾偿债能力而盲目大量举债;二是地方政府在预算中只安排付息支出,不安排还本支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大多采用借新还旧的办法,展期归还;三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和预警机制。上述问题可能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越滚越大,增加以后的偿债风险。我认为,衡量政府债务风险,不应当只看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也不能只看债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主要应当看已经到期的债务能否归还,如果不能如期归还,就是现实风险。

现行《预算法》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并不多,而举借债务却比较普遍,这是《预算法》规定不够严谨之处。在修改《预算法》过程中,应当明确中央对地方举借债务实施总量控制,未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批准,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债务或者担保举借债务。

房地产税立法应当重在改革

《21世纪》:你如何理解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

高强:我理解《决定》提出的这一要求,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对于房地产税,应当坚持由全国人大立法,而不能再由行政法规颁布实施。这项税收涉及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上高度关注,我们应当反复论证、深入研究、慎重决策、稳步实施,而不能盲目求快、急于求成。第二,房地产税立法应当重在改革,对现行有关房地产税费进行清理,有的要进行精简、合并或取消,不能旧税不减,又加新税,导致重复征税。第三,房地产税立法应当坚持税负平衡原则,照顾大多数民众利益。目前在居民购置的房产价格中,所含税费已经较多,不能再加重群众税费负担,影响居民消费。房地产税立法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不追求增加财政收入,而重在调节高收入阶层,并防止他们“合法避税”。居民购房情况复杂,应当区别对待,防止伤及普通民众。至于何时征收,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而定。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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