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不少个体户对此非常关切,打电话向金税周刊热线咨询。他们想了解新旧《办法》的变化,并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出是否建账、如何建账等问题。
建账条件有了变化
对照原《办法》,可以发现新《办法》对建账条件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注册资金标准提高。新《办法》将合伙经营前提取消,只看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二是取消了请帮工人数的标准。原《办法》规定,请帮工2人以上应建简易账,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应建复式账;新《办法》将此规定删除,更便于操作。
三是提高了销售额标准。原《办法》规定,应税劳务月营业额达到5000元或者月销售达到10000元应建简易账,应税劳务月营业额达到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达到30000元应建复式账;新《办法》将建简易账的月营业额标准提高到15000元,建复式账的月营业额标准提高到40000元;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业户建账标准与缴纳营业税的业户相同。此外,还区分了货物生产与批发或零售不同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达到标准就要建账
注册资金标准,只需看工商登记;月营业(销售)额标准如何把握?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确定方式为“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如果某商品批发个体户2006年核定月销售额40000元,核定月缴税款1600元(40000×4%),2007年开始就应建简易账;核定月销售80000元,核定月缴税款3200元(80000×4%),2007年开始就应建复式账。2007年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没有2006年的核定数可参考,则自己预估月平均营业(销售)额。
简易账与复式账建简易账与复式账注意三方面:一是要注意建账时限。按新《办法》,2006年已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1月15日内建账,2007年新办业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建账。
二是明确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区别。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简易账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采用订本式。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资金和营业(销售)额,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是要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设复式账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时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期限为10天,年报期限为30天。
相关法律责任
一些纳税人不愿建账,除了缺乏会计能力,怕请会计增加经营成本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指望着“双定”能定低一点。同时也有税务机关为减少工作阻力,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的现象存在。但查账征收是大方向。《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一章,要求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违反规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建账而嫌麻烦不建账,或应建复式账而建简易账,税务机关都将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10000元。不要理解为罚点款就可以不建账,其实是罚款之后还要建账。
建账要建实账。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做假账属于偷税行为,只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事实,就构成了偷税。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撇开法律责任不说,不建账未必就真能占便宜。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应建账而未建账、虽建账而擅自销毁账簿、虽有账而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为推动建账工作,税务机关完全可能往高点核。到时候既要受罚,又要多纳税,双重吃亏。所以说,与其被动建账,不如早主动建账。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