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将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4-04-11 11:29:53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企业生产销售电泵,部分电泵用于经营性出租,出租的产品没有转资产而是记入库存商品。我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零配件,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已缴纳了增值税。我公司用于维修出租产品替换的零配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用于该项目的外购原材料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维修视同销售的出租产品(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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