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三峡新材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由于公司并未透露具体涉嫌违规情节,资本市场对公司被调查原因一直猜测纷纷。然而,有维权律师从公司后续发布的系列公告中找到蛛丝马迹,认为三峡新材可能涉嫌重大遗漏,构成虚假陈述。如果证监会相关行政处罚正式出炉,相关投资者可以进行民事索赔。
2011年年报更正前后差别悬殊
2014年4月11日晚间,三峡新材发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公告》称:“2013年7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在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存在少计原材料成本情况。对此,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公司2011、2012年成本核算过程中,分别少计原材料成本75,816,787.00元、15,677,273.96元,导致2011、2012年营业成本分别少计75,816,787.00元、15,677,273.96元,导致2011、2012年所得税税费、应交税费分别多计11,372,518.05元、2,351,591.09元,导致2011、2012年度留存收益分别多计64,444,268.95元、77,769,951.82元。”
而三峡新材2012年4月11日公告的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48,825,617.8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053,644.52。经此更正,该年度未分配利润和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是-13,273,518.98元和-45,390,624.43。
更正前后,三峡新材2011年从盈利变成了亏损,两者相差悬殊。证券维权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表示,三峡新材2011年年报可能涉嫌证券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
半年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事实上,三峡新材涉嫌信披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露出端倪。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16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称,其于 2013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武汉稽查局下发的《立案稽查通知书》(编号:武稽查立通字【2013】0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三峡新材收到证监会立案通知不久,又于2013年10月24日又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5 号),决定书指出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李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也未披露公司与这些关联方的交易情况;二是公司在2012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报告关于研发支出合计数表述不实;三是公司将 1000 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确认为 2012 年当期收益;四是三会运作、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方面不规范;五是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公司托管费后续事项仍未执行到位。”
湖北证监局认定,三峡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谢良律师认为,此前证监会已对三峡新材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立案调查,如果证监会的立案缘由是因为2011年年报问题,那么三峡新材2011年年报很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诉讼索赔。
受损投资者可先留意证监会处罚。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三峡新材股东人数达4.01万。2012年4月11日,三峡新材开盘价7.21元,至2012年4月26日最高9.92元成交,涨幅达37.6%。此后,至其被证监会立案的公告发布之日即2013年6月2日,股价出现跌停,收盘价跌至5.79元。之后其股价又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至2014年1月14日,最低4.92元成交。若按复权计算,三峡新材在不到两年期间的最大跌幅竟高达50.3%。
谢良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证监会处罚决定最终认定三峡新材2011年年报的重大会计差错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那么,2012年4月11日很可能是虚假陈述实施日,而2013年10月16日则可能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在此情况下,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10月11日(含当日)买入且在之后卖出或持有三峡新材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依据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索赔。
谢律师同时强调,鉴于目前证监会处罚决定未出,尚难以判断三峡新材的违法行为究竟为何。其表示,实施日和揭露日难以最终确定,均需以处罚决定为准。
(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