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2014-04-18 11:23:51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

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

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

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纳税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香山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筹划分析1]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筹划分析2]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府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筹划结果]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10000-16000=4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和企业,为了躲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以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

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案例]

国内HW公司年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该公司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

[筹划分析]

HW公司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NV公司年应纳税额为:

1000×33%=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元利润府纳税额为:

800×33%+200×27%=264+54=318(万元)

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公司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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