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无需再审批

2014-04-21 09:12:58来源:楚天金报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环节也可享受优惠、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仅两天后,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公告》,对这些优惠作了明确。

亮点一: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税务总局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税务总局称。

亮点二:预缴环节也可以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公告称,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税务总局介绍,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亮点三: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优惠

税务总局介绍,公告一大突出特点就是将以往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也就是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

根据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在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税务总局表示。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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