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征收排污费

2014-04-22 09:13:21来源:深圳商报

《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作是《环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基于社会各界对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的关注度和呼声越来越高,草案四审稿或将对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四审的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目前我国对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环保部建议作出衔接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四审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建议,针对目前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限制较严的情况,环保法应当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对此,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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