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收入发放不均衡的税收筹划

2014-05-04 14:55:15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外贸公司有员工60人。2000年年终公司领导层鉴于该年经营效益良好,根据公司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决定给每位员工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并准备在春节前后发放。由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便提出要求设计发放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以该公司如果全部奖金在12月份一次发放,每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每人应纳税额=20000×20%-375=3625(元)

如果全部奖金在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每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每人应纳税额=(10000×20%-375)×2=3250(元)

如果在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6667元,每人的应纳税额为(6667×20%-375)×3=2875(元)

可见发放次数越多应纳税额越小,但年终奖是为春节准备的,所以分三次在12月、1月、2月发放比较合理。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工资薪金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越高。本例中如果奖金一次发放,则会交纳较多税款,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则职工会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除本例中奖金分摊的筹划,这种筹划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工资的分摊筹划。

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的,因此在经营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会不均衡。这时如果单位能考虑将工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职工的税负会降低。

二、利用政策的筹划。

1.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2.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划,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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