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将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起征点”进行介绍、解释、宣传的仍然很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根本的区别。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纳税人的多少。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税收优惠。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数额,即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固定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费用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征税。比如,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如果某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2006年时应以400元(2000元-1600元)乘以5%计算纳税,2008年3月1日起则不纳税。
可见,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不同。从范畴看,费用扣除标准属于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范围。起征点则是应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规定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多高的水平,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都不会被列入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而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计算缴纳税款。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某税种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的大小。规定起征点,则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起征点标准时,连同起征点在内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应该依法计算纳税。
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容易误导税收政策意图。起征点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一种普遍性的优惠措施。起征点体现国家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特殊照顾,费用扣除标准则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需要的照顾。把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把本属于纳税人普遍享受的税收政策说成是一部分纳税人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利于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给税收政策的落实形成障碍。假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起征点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就会多扣纳税人的税款,而不明就里的纳税人则会遭受利益损失。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