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现代国家治理”取向下的财税改革

2014-05-29 09:09:48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这个具有顶层规划意义的重要指导文件里,内含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深入领会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具体表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理念在《决定》中表述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就是要服务于现代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正面效应,同时辅助性地弥补市场失灵。所谓“国家治理”,不等同于过去较强调的自上而下的“调控”、“管理”,其中有组织,也有自组织;有调控,也有自调控;有管理,也有自管理——治理概念所强调的是一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联结,意在包容和发挥各种主体的潜力,形成最强大的活力与可持续性。而财政自己,在具体管理表现形式上的预算收支,是体现国家政权体系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政策要领,必须首先在自己制度体系的安排层面,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公共权力体系和公民这三大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即“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要使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在市场发挥决定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来发挥政府应该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释放活力、弥补市场失灵、扶助弱势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等作用,来促进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配套改革,攻坚克难,目标就是要按照在《决定》文件里明确提出的,在2020年全面小康这个现代化阶段性目标实现的同时,在配套改革方面取得“决定性成果”,我认为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总目标、主旋律。

显然,“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伟大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我们亟需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整体改革设计思路,把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到一套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的状态上。

首先,必须充分肯定我圉于1994年推出“分税制”配套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并加以巩固和提升。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是在于“三位一体”地规范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与公民关系,从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决非所谓“重启集权时代”之举。分税制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中央确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标模式后,现实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三步走”现代化战略的必然选择,坚持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使之在统一市场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近年来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的“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问题以及仍未完全解决的“基层财政困难”等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决不是由于分税制,而恰恰是由于我困省以下财政体制至今迟迟不能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实际上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还较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正是这种我们早知道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分成制和包干制等,造成了上述种种为人诟病的问题。所以,在大思路上要合乎实际、“对症下药”地以分税制在省以下的实际贯彻落实为重点,设计可行的深化改革方案。

其次,完整、准确地瑚解分税制所应澄清几个重要认识:(一)分税制的逻辑起点,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从立法机关(我国为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所获得的收支权所以“完善立法”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中必须高度重视、正确把握的动态过程;(二)政府事权范同事关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这一核心问题,对政府收入规模(广义宏观税负)起着大前提的作用;所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伞程优化的始发基础环节,要使事权的明晰合理落实到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的“明细单”即支出规范化制度化的分工合作方案;(三)广义税基收入划分主要取决于税种的属性与特点,且要求地区间税基配置框架大致规范一律,但各地实际税收丰度必然高低不一,客观存在我因尤为突出的财政收入的“地区间横向不均衡”,所以在稳定现阶段宏观税负大致水平的同时,要在税制改革中积极构建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和复合税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规范化支撑框架;(四)因收入与支出二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丰度和供给品成本又必然不同,中央本级、地方本级必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间横向不均衡”?;(五)财权与事权相顺应和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都十分重要、不可偏废,但二者属递进关系而非平行关系,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占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制度安排各环节后自然生成的。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的合理的发挥,需要以理顺体制通盘安排为关键。

第三,需要明确:我国省以下分税制迟迟不能真止贯彻这一问题的“病理分析”并不复杂,就是因为我国省以下还有市、县、乡镇,“地方”的概念在中国至少有省、地级市、县(含县级市)、乡镇四个层级,加上中央,整个政府财力分配体系中至少共有百个层级,如何依二十个左右的税种实行五级“分税”,在技术上是无解的,因而1994年以来实际仅在中央和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维系了分税制框架的基本规范,而省以下迟迟未能进入分税制状态。当前,应逐步推进“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两个层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财政的实体层次减少到三级,使省以下的分税制由无解变有解。

第四,按照中央、省、市县三层级框架深化“分税制”改革、重构和优化中央一地方财税关系的基本原则与要领,是必须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即“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始发环节,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合理事权,呼应一级合理财权,配置一级合理税基,进而形成一级规范、完整、透明的现代意义的预算,并配之以一级产权和一级举债权”的三级分税分级、下贯通的财政体制,加上中央、省两级白上而下的以“因素法”为主的转移支付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式的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这一体制安排如能建设到位,将使中国所有地区包括欠发达区域,都形成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的境况,在“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概念上消除基层闲难、隐性负债的隐患和矫正土地财政的偏颇,服务于连通“中国梦”愿景的“五位一体”的科学发展。

第五,在优化和改进地方税体系过程中,结合短期可做之事与中长期追求日标,设计和推进税制改革的分步渐进配套方案,这包括:为处理“营改增”进度较快而地方未来主体税种打造较慢之间的矛盾所需安排的过渡方案——不排除在流转税领域区别对待地开掘消费税的潜力空问,把优化生产、消费结构的意图与增加地方政府税源相结合;资源税改革应以史大决心抓住煤炭市场价位自然回调的宝贵时间窗口,把“从价”机制扩大到煤炭并拉动新一轮解决我困基础能源产品理顺比价关系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税价财联动配套改革;房产税应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凝聚共识徐冈进展;环境税的改革应在“十二五”期问推出一轮实际动作;个人所得税应创造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加上‘按家庭赡养因素调整扣除的改革方案,等等。地方的合理收费、使用者付费制度,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地区情况走向规范化,将收入纳入预算体系管理:

第六,以信息系统和预测能力为支持,积极编制和发展完善中期滚动预算,在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加强全口径政府财力的统筹调节,消抑以往诸多“法定刚性”项日的“板块化”效应,以及过多过滥的补助项日、税收优惠措施的副作用,加强财政支出全流程的绩效约束,结合配套改革和加强管理,压缩行政成本,追求预算资金综合绩效水平的提升。应大力强化和优化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并取消“地方配套”附带条件。在民生支出方面继续加大力度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伴随机制创新与合理激励形成财政可持续性。

十八届三中伞会的指导文件给出大思路之后,相信新组建成立的中央伞而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进一步加强领导的新阶段,会更加注重从伞局视野认识理解财税领域势在必行的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积极协同社会多方主体,努力优化可行方案,以更加注重提高财税信息的透明化和积极与社会公众、各有关的利益诉求互动的举措,寻求调整利益格局方面的最大公约数和可行的实质性改革方案,并积极实施必要的“先行先试”开拓创新。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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