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吸收合并引起纳税变化

2014-06-03 14:19:11来源:中国会计网

A公司是2007年1月1日成立的外商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B公司为其中方关联公司。2010年初,A公司与B公司打算重组为一家企业,如何重组才不会影响A公司享受剩余期限的?

国家总局《》(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将导致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经营期终止,不但不能再继续享受优惠,而且要依法补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若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且合并行为未引起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对于优惠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汇算清缴时,都会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那么,符合规定的吸收合并的优惠金额该如何计算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假如上述合并事项在2010年完成,合并后A公司2010年实现应税利润1000万元,A公司合并前一年的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那么,2010年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金额只能以300万元计算。合并后的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0×25%×50%+(1000-300)×25%=212.5(万元)。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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