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相关的“违约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

2014-06-03 15:43:35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财务人员没吃透政策规定,增值税报税时漏报1.8亿元的违约使用费收入,A公司被税务局责令补缴增值税2000多万元,外加缴纳上百万元滞纳金。风险提示:与销售有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列举项目,须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电力销售公司,在确认公司各项收入时,公司笼统地将各种收入区分为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和无关的两类,前者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后者,公司认为与销售业务无关,又不构成服务性收入,故统一归集到“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2010年,该公司对用户收取“违约使用费”合计1.8亿元,公司认为违约使用费与电力销售业务无关,故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情分析

所谓“违约使用费”,即公司向违规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是以电力销售为主体的价外费用,是对违约用户进行的一种惩罚性收费,是价外费用中列明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收入,应将此违约使用费确认营业收入。产生这个涉税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财务人员对价外费用的范围缺乏了解,对相关税收法规不熟悉。

法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处罚结果

税务局责令A公司将1.8亿元违约使用费并入增值税价外费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2000多万元。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