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订需注意细化法律责任设置

2014-06-06 11:02:30来源:中国会计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始终平稳前进。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已经开始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会计法》亟需得到进一步完善,且修订工作已经箭在弦上。

相对于我国来说,国外法律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和完善。因此,细化法律责任设置或将成为《会计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

做好法律制度的横向衔接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会计违法行为,比如部分单位不按国家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一些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设置小金库,甚至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

这些行为对当事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如若发生在上市公司,其社会公众形象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加广泛。

针对上述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会计法》第42条至47条有明确规定。违法者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属于会计法规范的范畴,这就意味着,《会计法》需要与《刑法》和《行政法》做好衔接,这样才能使责任落到实处。

有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会计法》与《刑法》的衔接尚有多处真空地带,衔接紧密程度也有待于加强。

“比如《刑法》第161条规定所涉及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公司,并不包括其他法人形式。但同时,《会计法》第2条中所规范的法律主体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个组织。

主体范围的不同将可能导致《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上述专家告诉记者。

针对衔接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晨明认为,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统一《会计法》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范畴。“从业人员自身对于主体范畴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现在缺少的是法律依据。”王晨明说。

另外,也有专家认为,应当将《会计法》中与《刑法》和《行政法》相关的内容直接体现在法条中,对不同专业用语的含义、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实施的可操作性予以明确规定。但上述专家同时表示,这样的做法目前还不具备成熟条件。

弥补民事责任的缺口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法》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美国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最高可达到500万美元,而英国在2012年更是对德勤开出了1400万英镑的罚单。在我国,此类行政处罚额度介于2000元和50000元之间,这与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比较起来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对民事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其法律约束力存在一定的缺失。这导致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广大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法律保护无从谈起。

因此,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会计法》在修订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通过民事责任的确定迫使违法者退还违法所得。这一方面可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违法成本,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在法条中如何体现出民事责任。某业内专家认为,应当通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具体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王晨明认为,通过列举的方式很难详细列出所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会计法》是法律制度层面的上位概念,在具体的法条规定中,立法者应当注重建立起原则性的概念框架。“我认为这是一个度的问题。引入民事责任应当着重考虑到框架体系的全面性、重要性、完整性和前瞻性。”王晨明说。

另外,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武汉航天远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赵团结认为,由于举证难,受害方也可能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民事责任认定中,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研判,行为人有负责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改变受偿难的局面。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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