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撤资取得债权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6-06 16:09:09来源:中国会计网

正值201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近期,南京一家公司要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而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有些股东获得的是该公司的债权。但是,企业财务人员仅仅只是对取得的股金按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而对于分得债权的股东未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