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正确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母公司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笔者在审计实务中发现,母公司在具体操作时,每每出现差错,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随意确定合并范围
随意确定合并范围,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接着,在第7、8、9、10条里,又对具体厘定办法做出了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被投资单位,其投资比例已经在半数以上,而且,在实质上能够决定其经营和财务政策,并能够从该被投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只是因为该被投资单位是亏损企业,而且亏损金额比较大,有的母公司为了融资需要或其他商业目的,蓄意粉饰财务报表,把发生亏损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个别国企领导,为了晋升职务,虚构公司业绩,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也常采用同样的手法,指令财务部门随意取舍子公司。
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报表相关数据所做的调整,不全面、不完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需要在合并底稿上,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报表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母公司一般不会遗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照权益法所做的调整。
但是,审计中发现,对于通过控股合并取得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合并底稿里,不仅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和负债没有调整为公允价值,相应地,个别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也没有进行调整,即个别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不是以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而是以购买 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即照抄子公司个别利润表里的数据,没有做任何调整。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不全面,不完整。对于集团内部交易的抵消,企业通常按如下方式处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抵销;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
除了以上3个方面的抵销内容外,其他一些相当重要的内部交易项目,例如集团内部的商品购销交易、固定资产交易和无形资产交易等,每每都没有进行抵销。
以内部商品购销交易为例,对于销售企业来说,销售给集团内企业的货物,与向集团外企业销售货物一样,不做区分,都已经作为销售实现,进行了会计处理,其利润已经在个别报表中体现。
作为购买企业,该货物可能还没有实现对外销售,从而形成了仓库里的存货。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遵循“一体性原则”,以上交易只是货物在集团内部的空间移动,即从销售企业的仓库移动到购买企业的仓库。货物的价值量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因此,销售企业个别报表里记录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考量,是不存在的,应该进行抵销,而且,购买企业的存货价值,由于没有实现对外销售,也应该按照销售企业的成本进行列报,即在合并报表里,要把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从存货价值中剔除。
没有进行所得税的合并处理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对于以前年度的调整、抵销因素,没有进行“再调整”和“再抵销”。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与个别报表的编制依据相比,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个别报表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根据自己的账簿记录来编制的,而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报表来编制的。即前者是“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后者是“个别报表—— —合并报表”。而且,合并报表由母公司负责编制,具体通过合并工作底稿来完成。所有内部交易的抵销,只反映在合并底稿上,母、子公司的账簿记录以 及个别报表,仍旧是原样,没有发生任何变动。
鉴于以上情况,对于以前年度已经调整和抵销过的内部交易,今年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需要进行“再调整”和“再抵销”。
有的企业没有进行所得税的合并处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由于需要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合并抵销处理,由此可能导致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未来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存在差异。
为了使合并报表反映所得税影响,就应当在确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基础上,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略不计。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