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制鞋业,属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并存来料加工复出口、一般贸易及内销。因来料加工复出口为免税项目,而一般贸易及内销为应税项目,即同时兼营应免税业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式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分子部分“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我公司来料加工的工缴费还是出口总值?
【解答】
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加工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加工费)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区分企业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第1种情形,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若是第2种情形,则应为出口总值。总之,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