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仅约定了租金标准和每年租金递增幅度,但无明确租赁期限。该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没有具体的租金数额,没有计税依据,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月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上述房产租赁合同,仍需缴纳印花税,在签订时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适用财产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税率,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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