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

2014-06-24 09:33:31来源:深圳特区报

用好税之所以被设定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就是为了应对国民权利意识的日渐趋强,以及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与日俱增的新挑战与新压力。

与1994年开启的以“收好税、分好税”为重点的财税改革不同,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则是如何“用好税”。

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财税改革已明确,不论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的承诺,还是“透明预算、提供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承诺,无不是围绕用好税这一重点目标做出。

如何保证用好税?《决定》给出的改革方向是:必须“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必须“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必须把“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必须“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必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机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还必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就必须“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际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等。毋庸讳言,这些承诺与举措,都是为了实现用好税的财税改革目标。

用好税意味着,国民可以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或者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高、合意性强,增进了至少是大多数国民的福祉总量。具体则意味着,国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贴现率会降低,更注重长远和未来,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会提高,依赖性会加强,支持度会增高,从而也会增强国民税法的遵从度,减少征税的成本。相反,如果“取之于民”很多,“用之于民”很少,或者“用之于民”之所需甚少,国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贴现率就会提高,更注重眼前和当下利益,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就会下降,依赖性就会减少,支持度就会降低,从而对税法的遵从度就会消减,增加征税的成本,使政府的税收收入萎缩。直言之,能否用好税,直接关涉执政地位的得失与稳定与否。

事实上,用好税之所以被设定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就是为了应对国民权利意识的日渐趋强,以及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与日俱增的新挑战与新压力。

一方面是因为,科学的、现代化的“用税”机制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政府的财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国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全面汇聚国民的真实需求,因之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经常性错位。另一方面是因为,财税权力、预算权力缺乏有效的“闭环型”的监督制衡机制,无法有效遏制财税权力滥用导致的浪费与腐败。可见,用好税的关键在于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要坚实,在于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要形成。具体说,制定一部优良的《预算法》应是最为理性,而且是“己他、征纳”两利的选择。

一言以蔽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财税改革虽然目标很多,既有税制改革,也有财政改革,但是,唯有用好税才是核心目的、重点目标、主攻阵地。舍此一切,都不过是为了实现这一核心目的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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