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昨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3种情形。同样,纳税人须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还就清算审核,核定征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据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组织实施,并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地税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地税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