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迄今为止,这项改革已进行了两年,由于顺应了我国经济演进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当前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重新划分之时。
改革中央地方共享税方法
在现行体制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来自这部分的分成收入大约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35%左右。一旦“营改增”全面到位,为了“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不变”,就必须调整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办法。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现行共享税方法,以静态上补足地方财力缺口。从短期来看,这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主要方式。
一是提高共享税中地方分成比例。可将增值税分享比例由现在的75:25调整为70:30,将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由目前60:40调整为50:50。
二是增加共享税种,将消费税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同时改革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和征收范围。
三是改变共享方式。可按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共享方式应当由现在的收入分成改为分率共享,由中央政府设定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率,地方政府可在这一税率之外加率征收,但加征的税率有最高限制。
四是减少共享税,增加一般转移支付。长期而言,可将增值税作为完全的中央税,以切断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获得税收收入之间的关联,然后再根据各地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因素,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来平衡各地财政收支。短期而言,则可设置差别化的增值税分享机制,适当降低工业部分的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提高服务业部分增值税的地方政府分享比例,这也符合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地方税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的地方税是支持地方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财力保障,也是密切当地群众与当地政府关系的重要纽带。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属于地方税的税种虽然多达18种,但大多量小、面散,唯有营业税堪称地方税主力,在很多省市,来自营业税的收入均占到当地税收收入的1/3以上。考虑到“营改增”的快速推进,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新的地方主力税种已刻不容缓。
一是尽快开征房地产税。不动产的税基在空间上难于移动、在时间上使用期限长,在价值上随着经济增长有较大增值空间,完全具备地方税属性和成为地方主力税种的条件。应当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与相关基础制度建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覆盖存量、超额累进、因地制宜,定期核对税基,逐渐将房地产税培育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
二是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具备地方税的特征,特别是对于资源富集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的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应当尽快将占我国能源结构比重达70%以上的煤炭纳入从价计征的范围,逐渐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等。
三是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当前,开征环境税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可在清理相关收费的基础上,先将易于实施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今后随着条件成熟,再逐渐将特种产品污染、生态保护等纳入征收范围。
四是改消费税为零售税,使之成为新的地方税种。将现在主要在出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扩大税基。
五是将车辆购置税明确为地方税,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六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在地方税建设上,一定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因地制宜调整税基、税目、税率、减免等。
七是强化税收征管理,落实“税收法定”。一方面,要完善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强化征管,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另一方面,应当将各类税收条例提升为税法,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或《全国税政要则》,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