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出口一批产品,离岸价1亿元,生产产品时耗用原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耗用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进项税额2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为13%.分析
采用“免、抵、退”方式计算: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 (征税率-退税率)
=340 20-10000*(17%-13% )
=360-400=-40(万元)
根据计算,该笔业务企业不仅没有退税,还要缴纳增值税40万元。
如果该企业采用“先征后退”的免税办法,企业就可以少缴这40万元税款。
但是,如果该企业出口的这批产品的离岸价不是1亿元,而是5000万元,情况又将如何?
仍以“免、抵、退”办法来计算: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离岸价* (征税率-退税率)
=340 20-5000*(17%-13%)
=360-200=160(万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笔业务可以获得出口退税160万元。
由此看出:当企业的业务耗用国内材料较多,进项税额所占比重较大,或者业务利润不大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通过经营业务发生的增值额不多的情况下,利用“免、抵、退”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