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加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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