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3%征收营业税。
快递公司是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还是需要申请开具《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快递公司是否有专门的会计和纳税处理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快递业务收入可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3%征收营业税,并出具行业发票。快递行业应按规定申请行业发票,不能以服务业发票代替行业发票。
快递行业的财务核算与纳税管理并无专门的管理办法,与其他企业一样适用通用《企业会计准则》及纳税规定。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