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部门表示,此次将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新税政一出,也就意味着我国的小微企业今后三年内,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大餐,优惠幅度大、截至时间长、受益行业多。因此,引得众多纳税人的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出台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又一次地感受到了中央政府释放的改革红利,今天我们就为大家邀请到了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相关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
主持人:那请您先介绍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况。
刘丽坚:小型微利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本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是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
主持人:那国家为什么要扩大本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范围?
刘丽坚: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贯彻好小型微利企业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主持人:好,我们看到网友提出了一些问题。
网友[一壶冲天]:这几天可高兴了,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家花了300多万元成立了一家特色餐馆,请问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吗?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吗?
网友[夜狼稀]:小微企业标准各部门的规定不大一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两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就不同,能不能统一起来呢?
主持人:大家问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问题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扩大优惠范围之后税务总局非常重视,我们想了解一下税务总局具体会怎么来落实呢?
刘宝柱:我们税务总局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在具体落实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措施:首先,我们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其次,我们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税务总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我们发布了公告,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流程;对税务系统,我们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辅导,提供良好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保证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合法权益。第三,为了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依法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及时修改了申报软件,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也要根据本次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后的情况,及时修改管理软件。
主持人: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之后,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到优惠?
刘丽坚:在此之前,依据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本次扩大优惠范围后,我们根据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综合听取企业、基层税务机关还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同意,为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内,使这类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我们也了解到之前一些企业怕麻烦,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导致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不是很多,优惠面也不是很大,那么此次扩大优惠范围之后,我们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让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个优惠?
刘丽坚: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党组和王军局长明确提出,要把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我们充分领会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决心。作为政策落实部门,我们除了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外,还要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和纳税环境,方便享受优惠政策。为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我们税务机关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把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范围,这样享受优惠的户数将增加200万户以上;二是改革管理方式,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三是促进应享尽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里面明确,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享受。
网友 [某某某]:我是一家新办的公司,看了政策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请问那我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吗?享受优惠都有什么样的手续?
刘丽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主持人:那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刘宝柱: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我们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主持人:那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的时候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呢?
刘宝柱:是这样,因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国家决定加大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我们在具体的贯彻落实上要迅速跟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主持人: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如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刘丽坚: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类情形,分别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主持人: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如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刘宝柱: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主持人:那税务机关是怎么样来确认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刘宝柱: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按照下列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仍然按照现行做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在此基础上,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应享受的减免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主持人:那有一些小微企业,由于他比如对政策理解得不到位等这些原因没有及时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年度又结束了,还有机会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吗?
刘丽坚: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就可以享受了。
主持人:他要是年度结束以后享受优惠的话,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呢?
刘丽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有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需要备案的资料,仅为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
主持人:这个优惠政策的出台时间是2014年4月,那么是否会对这个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的交税造成影响呢?
刘宝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虽为2014年4月,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主持人:现在网友普遍的反映是政策好,但是也普遍担心执行上面会不会出现问题,所以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管理这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
刘丽坚:这个问题问得好,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同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资料。
主持人:好,那在加强后续管理这方面还会再采取哪些措施呢?
刘丽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审批方式变更为备案方式、精简报送资料后,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将放松管理或放弃管理。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
主持人:最后再请您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什么时候能够修订完毕、正式使用?
刘宝柱:由于现行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无法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月(季)度享受优惠的填报要求,需要进行修订。考虑到调整业务需求、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预计小型微利企业将在今年7月份预缴税款时,开始使用新的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
主持人:好,感谢两位嘉宾接受我们的采访,您最后还要跟网友补充点什么吗?
刘丽坚:首先,是要感谢各位网友,大家认真地听取我们这个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访谈。同时,我们希望我们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对国家扩大就业起到重要的作用,也谢谢主持人。
何为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企业类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发展机遇: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更主要是因为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对此,2012年2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通过多样化的短期贷款服务,有助于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抓住发展机会。
企业短板: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有着较大差距,这些成为了企业应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碍。据统计,我国总计有超过四千万的中小企业,而其中实现信息化的比例不足10%。由于缺乏信息化的支持,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管理呈现粗放、混乱的状态,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很容易因为大型和中型企业的竞争而倒闭破产,同时也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那么,面对日益迫切的信息化需求,小微企业应该从何处着手呢?
通过分析来看,小型企业各种资源有限,缺乏专业财会从业人员,岗位权责划分不够明晰。由于业务流程相对简单,业务与财务关联度不高,聚焦点是希望利用简便的经营方式,迅速降低企业成本获取更多利润,迫切需要一套功能实际、界面友好、操作简洁、价格低廉的管理软件来帮企业更好的经营,以期在耗用最少资源条件下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他们在信息化方面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基本的管理规范,这需要有小微企业专属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支持,而不能采用粗放型管理或者延续以往传统的大中型企业模式。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逐渐成熟,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加入到信息化的行列中来。
2、行业类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产开发: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免征费用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4、小微新政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自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5、减税空间
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6、免税签订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7、政策运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小微企业经营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就决定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以获得较高利润。企业税务会计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税务筹划,既保证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加自身 “造血”能力 ,降低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
小微企业要注重提高涉税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由于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同行业需要执行不同税率, 航信软件税务会计系统根据企业税种不同提前预置不同税率,采集各税种产生的相关业务数据为依据,纳入国家税法制度和执行规则进行纳税基础设置,内嵌快捷税额计算公式,减少税务会计手工操作出错率,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有效提高税额核算工作效率。
管理:对于小微企业来讲,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日趋规范和完善,税务管理在企业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要着重从税务管理的方法及措施入手,通过加强税法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在掌握税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来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小微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搞好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规避风险,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航信软件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 ,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评估: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具挑战性,航信软件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为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从表述上来看,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针对的是小微企业。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到“小型微利”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提及的小微企业,根据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化行业被列入“其他未列明行业”范畴,并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然而,根据财税[2013]52号文的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采取的是以月度销售额为标准,并未明确上述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前置条件。
根据新政策规定,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因此,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新规定将核定征收类型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对于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方面,其月度销售额2万元的标准属于免征额范畴,与现行执行的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起征点概念不同,如果小微文化企业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标准,要全额按照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而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意味着,超过2万元的部分方产生纳税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月营业额处于2万元临界点的小微文化企业而言,需要谨慎把握。
政策评价:从实际来看,对于稍有规模的文化企业很难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国家应该继续扩大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我国中小型文化企业众多,绝大部分均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然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实质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月销售额”,无论是10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还是2万元的月度销售额标准,从实际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中也属于规模偏小的一类,对于稍有规模的企业很难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据统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实施半年以来,北京市共有209.3万户次纳税人申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但免征的税额仅有1.14亿元,国家应该继续扩大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当前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限于上述两类,2014年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000931,股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2014]20号),该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大大扩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相关文件,该政策有望扩大到全国范围内适用,届时符合要求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此外,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也较早把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纳入改革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中小型文化企业则可以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纳税,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税负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负担,优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自行享受优惠,待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进行备案。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1、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注意事项
对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二)注意事项
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年度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的,要按照规定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