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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9-22 09:13:49来源:中华财税网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内部操作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核定

  本处所指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次即可领购一个月的核定发票用量,不再分次购买。

  (一)初始发票核定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且发票份数核定为25份的,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 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月供应量

  1、办理条件

  纳税人当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原核定量,并且能提供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备合同要素的其他书证。

  2、报送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合同原件贴印花税,原件审核后返回)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三)申请增加发票月供应量

  1、能提供合同的

  (1)办理条件

  合同要求多月开票或提供多月合同(多月指2个月及以上)。

  (2)报送材料

  A、《发票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B、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合同原件贴印花税,原件审核后返回)

  (3)发票核定数量

  发票供应量按合同开票额/开票限额核定(以50份为基数向上取整)。

  2、不能提供合同的

  (1)办理条件

  纳税人前3个月防伪税控系统实际发票使用量平均值高于当前发票核定数量。

  (2)报送材料

  《发票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3)发票核定数量

  发票供应量按提出申请的前3个月发票使用量平均值核定(以50份为基数向上取整)。

  3、办理时限

  按发票核定数量3-5个工作日。

  4、示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为150份。该纳税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但未提供合同。经系统查询,该纳税人前3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分别为123份、310份、308份,前3个月发票使用量平均值为(123+310+308)/3=247份(247份按50份为基数向上取整为250份),故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可核定为250份。

  二、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减

  纳税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每上调一等级,发票月供应量减半调整(以50份为基数向下取整,最低为50份)。

  示例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月供应量为150份。

  如该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拾万元,上调了一个等级,由于150/2=75份,故应将发票月供应量核减为50份;

  如该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佰万元,上调了二个等级,由于150/2/2=37.5份<50份,故应将发票月供应量核减为50份。

  

  

                                     长宁区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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