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自12月5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 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 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